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及处罚

时间:2011-12-02 浏览量 :847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罪涉及的“药品”限于人用药品,包括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的疾病的各种药物。
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或者假兽药的,不能定本罪,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
2、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所谓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及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药品或者非药品。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3)变质不能用的药品;(4)被污染不能用的药品。
行为人只要有生产或者销售上述假药的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3、本罪属于危险犯,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可构成本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4、生产、销售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构成本罪,但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达到上述销售金额标准3倍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41条、第150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处罚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定刑处罚。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构成本罪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
4、从事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