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认定及处罚

时间:2011-12-02 浏览量 :855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罪生产、销售的必须是劣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所谓劣药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
(2)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3)超过有效期的;(4)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本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构成本罪。这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标准,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相同,即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轻伤、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本罪以行为人明知是劣药而加以生产、销售为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因缺乏药品知识方面的常识,或者由于疏忽大意而误将劣药作为合格药品而销售的,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
4、生产、销售劣药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本罪,但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达到上述销售金额标准3倍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42条、第150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在处罚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定刑处罚。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劣药,构成本罪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劣药,构成本罪的。
3、从事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