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
时间:2011-09-14 浏览量 :8531、本罪的主体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完全一样,即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人员。
注意,刑法第185条明确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2、行为人具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应把握三点:(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成立本罪的前提;(2)挪用的实质是将本单位的资金用于财务制度不允许使用的范围;(3)必须是将本单位的资金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具体包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其他自然人使用,以及挪用者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他单位使用。
3、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4、本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但须注意,行为人只有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而不具有非法占本单位资金的目的。否则,就应当定职务侵占罪。
5、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归人使用,构成本罪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