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的辩护词
时间:2011-10-09 浏览量 :922辩 护 词
尊敬的主审法官: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猥亵儿童一案的辩护人,参加庭审,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基本事实,辩护人没有异议。对被告人的量刑,辩护人有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 被告人刘某某患有先天性智力障碍,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被告人刘某某患有先天性智力障碍疾病,属于重度二级智障残疾人,后经司法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正是由于被告人自身的智力残疾,使其在案发时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及法律后果进行正确判断,才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恳请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减轻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某所涉猥亵儿童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被告人本人的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可以看出,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只是短暂的隔着衣服对受害人进行触摸,并没有使用任何暴力或威胁手段对受害人进行持续的侵害。整个犯罪过程不过一两分钟,在受害人哭喊后,被告人随即放手,任由受害人走掉。虽然被告人的行为让受害人受到一定的惊吓,但并没有给受害人的身体造成任何实际损伤,也没有使受害人因受惊吓而出现精神障碍。
三、被告人刘某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和坦白自己的全部罪行,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认罪态度很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1、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在本案发生前被告人没有任何不良记录。而且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偶然性,正是因为被告人自身智力原因结合特定的环境,才使被告人一时无法自我调控,做出违法行为。
2、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证实:在传唤过程中,刘某某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在取保候审期间,刘某某遵纪守法,随传随到,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四、被告人身世可怜,值得同情。
刘某某从小患有先天性智力障碍,上学也是读的智障儿童学校,其父亲在很早就已经去世,母亲精神状态不好,刘某某也没有工作。父亲去世后,被告人母子只能依靠低保生活。在本案发生前,于海雨一直由其母亲看管,没有用人单位接纳这样的智障人士。为了增加生活来源,也为了让刘某某学会接触社会,在母亲过世后能独立生存,好不容易才托人在几个月前为被告人找到一份保安的工作,但没想到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案发后,刘某某的母亲表示,如果刘某某能回归社会,一定对其严加看管,使其不对社会产生危害。
尊敬的主审法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虽已涉嫌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归案后主动认罪,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有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所以,辩护人恳请法庭综合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房玉洲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