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贪富贵 假金真卖进牢房
时间:2011-10-10 浏览量 :936一家三人贪图富贵,竟用高仿假金项链当作纯金项链卖与他人,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牢房。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孙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5万元,对涉案的二条高仿竹节黄金包边项链予以没收。
被告人孙某、朱某系被告人管某女儿、女婿,三人均为安徽省利辛县人。2010年8月底,被告人管某在利辛县以一万元左右价格购得两条高仿竹节黄金包边的假金项链。9月4日,被告人管某、朱某、孙某携带购得的两条项链窜至宁国市预谋实施诈骗。当日19时许,被告人管某窜至被害人汪某经营的寄卖行内,谎称自己做生意急需用钱,采用以假充真的手段,将其中一条项链(经鉴定该项链净重45.67克,金纯度为590.9‰,银纯度为409.1‰,价值人民币2616元)充当纯金项链抵押,骗得汪某现金9500元。随后,被告人管某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指使朱某、孙某采取与自己相同的方式用另一条项链(经鉴定该项链净重48.4克,金纯度为758.3‰,银纯度为234.5‰,价值人民币5986元)骗取被害人龚某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朱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典当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同时结合其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如上。涉案二条高仿竹节黄金包边项链系被告人管某犯罪所用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