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姜某成功辩护 判决缓刑
时间:2011-10-18 浏览量 :948【案情简要】
姜某今年刚满18周岁,家住甘肃省某县的一个小山村,这里是一个国家级别的贫困山区,父母都是农民,为了维持生计,被告人姜某初中毕业后,只身一人不远千里来北京谋生。2009年某月某日,姜某看到同宿舍的舍友买了价值40000千的手机后,趁舍友不在偷偷地拿去卖了200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办案经过】
房玉洲律师(咨询电话:18911783137)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姜某家属的委托,作为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庭审前,房律师查阅复印了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法庭调查和对证据的质证、认证,辩护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房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罪名定性部分,从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姜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也已经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二、关于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姜某从归案至今,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予以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二、被告人所盗窃财物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所窃取财物总价值为4000元,犯罪所得仅为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在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第三、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作案时刚1满8岁周岁,刚走出校园,涉世未深,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尚属初犯。
第四、被告人姜某实施犯罪的深层原因不得不发人深省,令人深思。被告人这次失足走向犯罪与其贫困的家庭环境是分不开的,被告人的家乡位于国家级贫困地区。被告人的父母都是农民,为了维持生计,被告人初中毕业后,只身一人不远千里来北京谋生。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地区差距、城市与农村差距不断扩大,像被告人这样从偏远农村到城市打工的弱势群体,初到北京这样的大都市,难免内心深处会感到自卑和不平衡,加之与受害人因工作上的矛盾得不到正确疏导,才导致被告人一时冲动走向犯罪。由于被告人受教育程度有限,法律意识淡薄,犯罪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让其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经过在看守所羁押管教的生活,被告人早已幡然悔悟,痛悔不已。从案发后被告人给受害人所发的手机信息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已经开始悔罪,并表示愿意退还赃物。
第五、被告人家属知道被告人所犯罪行后,非常痛心。虽然家里经济拮据,但仍积极筹措资金,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了及时赔偿。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姜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判决结果】
房律师的辩护词,使被告方成功得到缓刑的判决,给了姜某一个改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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