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李某抢劫案胜诉

时间:2011-10-20 浏览量 :962

【案情简介】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李某持械进入本市一所中学学生的宿舍,采取暴力手段,对学生进行抢劫,得赃款400余元。后李某于数日后用同样的手段抢劫了住宿在一家旅馆的旅客,获得现金1000余元。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以“入户抢劫”罪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

       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房玉洲律师接受了被告李某家属的委托,本案李某构成抢劫罪是毋庸置疑的,关键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原因,房律师分析如下:

认定抢劫“入户”与否量刑相差很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可见,认定入户与否就是判处"十年"以上或以下的分水岭。在现实中,不只是刑期不同,“待遇”更有差异。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房律师认为不能定入户抢劫,即使学生宿舍和旅馆都是与外界相对隔离,与家庭生活区别不大的生活场所,但是学生宿舍和旅馆不仅是学生和旅客用于休息的地方,同时又是群体活动的场所,它不是单独的户。入户抢劫的规定是刑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2000年11月17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户"的法律含义。

       旅馆和学生宿舍不属于"户"这一范畴,特别是旅馆,对于旅客来说,仅只是休息的场所,同时旅馆也不应当认为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学校也不应当认为是单独封闭的场所,而且从司法解释的内容看,强调的是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户,在这一点上,学校和旅馆都难以划入其列。因此本案不应认定为是入户抢劫,只是普通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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