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时间:2010-09-09 浏览量 :931

【案情简介】
       李某某,男,出生于钱水县岭山乡,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8年5月11日由钱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08年7月31日由钱水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执行逮捕。2008年6月27日钱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向钱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钱水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李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并用于无证开采山石,不属于“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买卖爆炸物”的情形,同时以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为由,对李某某在法定刑以下量刑。2008年8月1日钱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李某某不服该判决,委托房玉洲律师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房玉洲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李某某,详细了解案情,认真阅读了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和相应的证据材料,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房玉洲律师运用相关证据充分论证了李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确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经过房玉洲律师尽心尽责的不懈努力,定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房玉洲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李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虽然是用于无证石场开采山石,但李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系并用于开采洪灾后的修复防洪堤所需的石料,应当认定为因生产所需而非法买卖爆炸物,2008年10月22日定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李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日,李某某被释放回到家中,房玉洲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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