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

时间:2010-10-15 浏览量 :883

【案情简介】

邓某某,女,出生于海安市罗山区中城,汉族,初中文化,1998年5月至2002年12月任海安市印刷厂财务科科长。在2000年至2002年12月兼任海安海城彩印有限公司监事。因涉嫌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06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6月9日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邓某某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房玉洲律师慎重考虑后,接受了邓某某家属的委托,之后会见了邓某某,详细地了解案情,详细认真地阅读了检察院递交的起诉书和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房玉洲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运用相关证据充分论证了邓某某犯贪污罪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和邓某某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房玉洲律师提出:

1、邓某某犯贪污罪,没有任何问题,但是考虑其有自首情节,犯罪数额较小,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系初犯,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应对邓某某减轻处罚。

2、房玉洲律师认为邓某某将以工会名义出资八里庄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支付2002年中层以上干部年终效益奖是厂务会会议决定的,邓某某并不是厂领导班子成员,也没有参与商议和决定,她只是作为印刷厂的财务科长,仅是执行厂领导的决议,不是直接直任人员,不应追究邓某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

3、经房玉洲律师尽心尽责的不懈努力,海安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房玉洲律师的辩护意见。海安县人民法院认为邓某某犯贪污罪,减轻处罚,邓某某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2006年7月22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决:邓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房玉洲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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