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伪造金融票证案

时间:2010-05-05 浏览量 :878

【案情简介】

被告石某,生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某地,一直在某某厂上班,平时主要负责制作空白卡,2010424日石某因涉嫌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公安机关逮捕,53日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房玉洲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石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担任其涉嫌伪造金融票证一案的辩护人,参加庭审,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涉嫌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基本事实,辩护人没有异议。对被告人的量刑,辩护人有几点辩护意见,请予以采纳:

一、 被告人石某系本案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减轻或从轻处罚

从石某本人及其他被告人的口供、证人的询问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可以看出:

1、石某在本案中是受人指使,按照老板的具体安排从事制作“空白卡”的联系及运输工作。

2、石某在本案中只是充当打工者的角色,未参与整个犯罪的组织、策划,对伪造信用卡的后期工作及流程都不甚了解;

3、本案的的犯罪资金是由老板提供的,石某在本案中没有犯罪所得,老板也从未承诺过在取得犯罪所得后会给石某分成;

4、本案属于跨国共同犯罪,作为整个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客观上需要有在中韩两国的生活经验及社会关系,而石某是一个没有护照从未踏出国门的人,根本就没有能力组织实施这样的跨国犯罪;

5、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可以看出,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最关键的步骤是“非法取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空白卡的磁条介质”,而石某在本案中只是受人指派联系制作和运输“空白卡”,没有可能参与“伪造信用卡”犯罪最关键的步骤。

二、 虽然本案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数量巨大,但并没有对中国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本案的的犯罪行为地虽然发生在中国境内,并且触犯了我国刑法,但伪造的是韩国银行信用卡,并且准备在韩国境内使用,也就是说犯罪结果地将发生在韩国,客观上对我国社会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

三、被告人石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和坦白自己的全部罪行,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认罪态度很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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