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抢劫案件的辩护词

时间:2011-11-23 浏览量 :836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张××之兄张×#的委托,并经张××确认,指派我在××县××山庄抢劫一案中,作为被告人张××的一审辩护人,向其提供法律服务,出庭履行职责。接受指派后,我会见了张××,查阅、复印了本案的主要卷宗材料,对本案进行了研究,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
现依据庭审确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依法履行职务、维护国家法制、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表示敬意。
一、××省××县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主犯的处刑较轻,被告张××在该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并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免除处罚。
       依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段,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判决适用的是该条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的刑段。
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主要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性质、作用及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本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表现为,韩×对卢×报复的故意和动机,损坏卢×财产,召集组织刘××和其他人员,提供交通工具和费用,首先动刀损坏卢×的小汽车。刘××被韩×召集后,又召集了包括被告人张××在内的其它四个人并损坏卢×的财产。韩×曾在2000年被行政拘留过;刘××在2004年被刑满释放后又犯罪,属于累犯。××县人民法院认定了韩×有悔罪表现,认定了韩×和刘××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由于在该案判决中认定的只是数额较大,××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三年以下量了刑,判处该案件被告韩×和刘××各一年半有期徒刑。
       在该案中,被告张××没有对卢×报复的故意和动机,没有召集组织他人损坏他人财产的目的,也没有提供交通工具和费用,只是被召集帮人实施报复的四个人之一,其社会危害性,在主观和客观方面与被召集的四个人一起,较前两名被告人要小的多,应属从犯。
       事发后,被告张××主动投案自首,表明其悔罪表现彻底,为司法机关追究该犯罪和抢劫罪减少了阻力、减少了时间和费用的付出。在韩×已经向被害人卢×赔偿其大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张××当庭表示愿意对受害人再予以赔偿。因此,张××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性、行为性质、作用及其危害社会的后果都较小。
       依据“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考虑韩×和刘××的被处罚状况,建议对张××就该罪予以免除处罚。
二、张××在抢劫案件处于次要地位,属从犯,建议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1、本案的抢劫情形特殊,社会危害性较低
       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当场抢回自己赌资的不认为构成抢劫罪的精神,可以得出结论,抢劫的资金性质和抢劫的对象对构成抢劫罪有直接影响。      依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的场所,抢劫针对的机构、财产,抢劫时冒充特定人员、持有特定武器、造成的后果,抢劫次数对抢劫罪的量刑有着直接的影响。
       本案被告人的唯一一次的抢劫行为已构成犯罪,危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本案的被告人抢劫实施的场所是已经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公共场所,而是停止营业后,夜深人静时,用作赌场的非法场所;抢劫的对象并不是该场所正常消费的顾客,而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赌博行为人;抢劫的资金是违法的资金-赌资;这与在合法场所,抢劫守法公民的合法财产在社会危害性方面有着重要区别。因此,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刑法”第263条所列举的,在特定的场所(公民住宅、交通工具)、对特定机构(金融机构),冒充特定人员(军警人员),持有特定武器(枪),针对特定财产(军用物资、救灾物资),造成特定恶果(被告人重伤或死亡)和多次抢劫也有着重要区别,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
2、抢劫数额需要特殊理解
       所有被告人的抢劫总数额,已经达到现实规定抢劫的巨大数额的标准,如果对于普通收入的公民或家庭,或者是夫妻双方都是下岗职工,又没有其它生活来源的家庭,或者生活困难的公民和家庭而言,其社会危害性是巨大的。而对于日进斗金和赌资巨万的赌博者来说,其社会危害性就相对较小了;而相对于当今经济犯罪资金动则涉及数百万,数千万,数亿,上十亿的数额而言,该数额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就更小了。如果对此类犯罪仅以现实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标准来对本案被告人量刑处罚,就会导致追究刑事责任上的社会不公,与我国司法追求的永恒的主题-公正相违背。
3、本案的很多环节和阶段性行为对本案的量刑有意义
       本案整个抢劫犯罪的过程,有着不同严重程度的很多环节和阶段性行为,包括犯罪故意的产生、定型,策划和人员的组织,工具的准备,主要犯罪行为及其它犯罪行为的实施等。
4、张××在抢劫预谋预备中没起多少作用
       在本案中,邓××是汪×女友在××山庄的同事,同时是汪×租房的邻居和实施抢劫犯罪的线人,跟汪×谈××山庄有老板大赌的情形,导致汪×产生抢劫该赌场的念头。汪×基于前述信息,计划召集人员,安排邓××探听该山庄聚赌的时间和确定抢劫的时机,引诱钟×参加和召集人员,购置刀具和蒙面工具。在这些过程中,其它一些被告人不同程度同时实施了计划,策划,引诱,召集他人参与,积极购置、提供犯罪工具(刀具、帽子和口罩),分配任务,租用汽车等一系列行为。而张××只是被召集和利用的对象,被汪×指派和杨×、钟××、李××一起参与了前述租车活动。
5、张××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
       该案件中被告人实施了一系列抢劫性行为,如探望确定被抢现场和赌博人员,率先破门而入,用刀砍人,用刀背砸人,用刀威胁防止被害人逃脱等一系列较为严重的行为。而张××在整个过程中只是被动参与,实施了拿刀进门,出场架势和分得赃款和赃物的行为。因此,相对来讲,张××参与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其起到是次要作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张××排在了第五被告的地位的情形,也表明前述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和次要作用。依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建议对张××依法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6、张××捕前没有被国家机关处罚过,连广义上的前科都没有,相对有前科的其它被告,主观恶性较轻。
7、张××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张××在被羁押期间和当庭都多次表示认罪服法,并愿意退赔赃款赃物和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其有投案自首的行为本身也说明其有很强的悔罪意识和行为,有重新做人的意识和要求,而这正符合我国刑罚和改造罪犯的主要目的。
8、张××的健康状况不良,腹部开过两次刀,留有肠粘连的后遗症,并在羁押期间犯过病;其膝关节手术后还留有钢丝没有取出其;尚有一五岁幼子和身患疾病的父母需要抚养或赡养,建议基于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给予其缓刑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