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敲诈落入法网,律师辩护轻判七年

时间:2011-11-25 浏览量 :835

       2011年2月,委托人宋某某聘请房玉洲律师为其弟宋XX所犯的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进行辩护。房律师查阅复印了该案有关的案卷。该案共有18名被告人,是一起特大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罪犯罪团伙案件,共作案绑架案5起,抢劫案9起,敲诈勒索罪1起,被告人宋XX在起诉书中位列第17被告。
       在该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中,被告人宋XX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强调自己在本案的抢劫案件中作用很小;对于自己在本案1起敲诈勒索案件中的犯罪行为没有异议认罪伏法。房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该案件审理的辩护中根据被告人宋XX在本案中的从轻、减轻情节,为被告人宋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宋XX在抢劫案件中应属从犯。
二、本案被告宋XX在本案中显系初犯、偶犯。
三、本案被告宋XX在本案中坦白交代好,有明显的悔罪态度。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被告宋XX在本案中参与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但由于被告宋XX在本案中参与抢劫时的犯罪行为明显较轻,应属从犯。由于被告宋XX在本案中尚属初犯、偶犯。由于被告宋XX能如实交代自己参与本案犯罪活动,由于被告宋XX及其家属愿意积极准备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愿意接受法庭的经济处罚。我们请求一审法庭能够考虑以上因素,酌情对被告宋XX判处较轻的刑事处罚。以利于对被告由于被告宋XX的教育、挽救、改造,使之顺利走上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新路。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审理法院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宋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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