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职务侵占罪成功辩护案例

时间:2011-12-02 浏览量 :857

摘要: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捡来的身份证,根据此身份证的相关信息伪造了大学毕业证书和会计上岗证,通过招聘网址投递简历骗取被害人上海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信任,被聘为公司财务出纳员,上班仅三天即通过出纳的工作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务3万多元,携款逃离上海,此犯罪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文化,住某省某市某镇某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为占有公司钱款,逃避处罚,持捡来的郎杰身份证,化名郎杰,并采取在网上搜索下载和其面容相似的照片配套制作了郎杰名字的会计上岗证和大学毕业证书,于2011年8月2日通过互联网前程无忧网站向上海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投递了应聘材料,应聘财务出纳岗位。2011年8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以郎杰的名义通过了某某公司的面试,被聘为财务出纳员,约定月薪2500元。8月4日,郑某某到某某公司上班后,公司交给其5万元人民币现金作为报销备用金用于日常报销、并提供了保险柜钥匙和保险柜密码,安排由其负责保管该些现金。当天,郑某某在公司报销完成后,尚余人民币32473.8元,放入公司保险柜中保管。2011年8月6日,公司安排郑某某值班,其在中午13时许,使用其保管的保险箱钥匙和密码将保险柜打开,把保险柜内存放的报销余款人民币32473.8元取出,放入黑色公文包中悉数拿走后离开公司并逃离上海。

       案发后,郑某某于2011年9月6日在某省某市某区被抓获,其家属于2011年9月13日向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退缴了涉案款32473.8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捡来的身份证,根据此身份证的相关信息伪造了大学毕业证书和会计上岗证,通过招聘网址投递简历骗取被害人上海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信任,被聘为公司财务出纳员,上班仅三天即通过出纳的工作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务3万多元,携款逃离上海,此犯罪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同公安机关的沟通,对案件分析理清如下思路:本案的犯罪事实是基本清楚的,但对于本案的定性是诈骗还是职务侵占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相当大的影响,职务侵占罪量刑相对诈骗来说要轻,从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律师应当积极做工作将本案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根据以上对比分析,律师做了如下工作:
1、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加强沟通,为实现犯罪嫌疑人权利最大化打下良好基础。会见中,律师明确告知本案的性质涉嫌多项罪名,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大,非法占有财物数额较大,从法律和社会现实的角度,教育犯罪嫌疑人认识自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能要承担的刑罚,指出认罪是从轻或减轻出发的前提,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中,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不可能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促使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为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做罪轻辩护打下良好基础。

2、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与检察机关公诉人就本案的性质即犯罪嫌疑人涉嫌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做了积极有效的沟通。律师认为,本案中尽管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获得被害公司的信任,但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财物的方式是利用身为公司出纳保管保险箱钥匙的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更加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人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律师还向公诉机关要求,建议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即简化审),公诉机关也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开庭时,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从程序上更加减轻了被告人的处罚。

3、开庭前,为达到被告人适用缓刑的目的,律师要求家属做了如下工作:1)通过公安机关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上海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书面谅解书,把此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降至最低,法庭会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户籍地居委会和公安机关出具书面证明文件。居委会出具的文件证明被告人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违法所得用于父亲治病而非用于贪图享乐或用于其他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出具的文件证明被告人户籍地公安机关会加强对被告人的帮教安置,监督被告人遵纪守法,努力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4、在法庭审理阶段,辩护律师积极有效的与主审法官沟通,法官亦认可辩护律师对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定性,开庭前,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诸如受害人谅解书、帮教安置证明等多项材料,为庭审做了充分准备。在庭审调查和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在确定论证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法定减轻情节和酌定情节方面做出充分论证,对被告人在犯罪事实和庭审过程的表现,结合法律规定宽严相济、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司法政策和党和国家倡导的和谐司法的理念,提出对被告人郑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对此,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法庭判决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郑某某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三、辩护观点

主要辩护观点为:
1、被告人郑某某是初犯、偶犯,犯罪动机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郑某某侵占公司财产后用于父亲治病,并非用于贪图享乐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希望法庭考虑被告人的特殊情况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2、案发后,家属退缴了全部涉案款,被告人郑某某取得被害人某某公司的书面谅解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结合法律规定宽严相济、承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司法政策和国家倡导的和谐司法的理念,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4、被告人户籍地居委会和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会积极配合上海司法机关加强对被告人的安置帮教,监督被告人遵纪守法,努力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四、法院判决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1)闸刑初字第697号判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上海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可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郑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