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房屋被无权处分 仍无法追回
时间:2018-03-21 浏览量 :1299【案情简介】
冯某的丈夫死后,2010年8月7日冯某通过中介某某房产公司找到于被告张某,同日与张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且以当时的市场价支付房款然后过户,之后张某被冯某的侄子刘某告上法庭,理由是:冯某丈夫去世前写了遗赠协议,书面将房屋赠与侄子刘某。
【办案经过】
被诉后,张某找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房玉洲律师,房律师认真听了案件的经过,然后接受了被告张某的委托,为了依法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房律师提交了代理词如下: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一:出让人无权处分;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首先张某在与冯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与冯某并不认识,是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的,并且已经付费给中介公司;其次受让人受让该房屋是善意的,如果提前知道该房屋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张某是绝对不会买的;再次,房屋受让时的价格是正常价,并没有低于市场价;最后,该房屋已经过户,因此综上可知,被告张某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且是一个干净的所有权。原告方的损失应当向无权处分人卖方主张,而不是向我方当事人张某。
最后法庭接受了房律师的意见,房律师依法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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