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房价上涨好友反悔 法院判实际出资人为房屋所有权人

时间:2013-03-07 浏览量 :766

        为规避北京限购政策,张某借好友名义买房。几年后房价上涨,因好友争夺房屋所有权,两人闹上法庭。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实际出资人张某为房屋所有权人。

        2011年,张某打算买房,因其不具有北京户口无法在京购房,为规避限制,张某跟有北京户籍的好友王某协商,借用王某的名义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单元商品房一套(下称争议房)。

        2011年8月12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证明”,双方确认争议房是张某出资,以王某之名购置,产权归出资人张某所有。之后,争议房所有权登记在王某名下。办理入住后,张某在房屋内居住至今。随着北京房价大幅上涨,王某后悔了,王某让张某搬出争议房。无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争议房为其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和王某签订的“证明”实为“借名购房协议”,协议虽违反了北京限购政策,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合法有效。该房屋所有权证虽登记王某为所有权人,但张某与王某已约定该房屋为张某所有,且张某按约支付了购房款及相关费用,故张某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2012年底,一审法院判决争议房所有权归张某所有。

        王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认为,王某不能证实其对该房屋出资,现仅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要求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近日,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