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买的房被“一房两卖” 如何维权
时间:2010-09-29 浏览量 :717【案情简介】
2009年3月4日,被告田某委托其母亲与原告徐某签订关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小区201号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徐某交付定金10万元,双方约定于09年6月1前付剩余房款并过户,但是在原告方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于09年4月23日将房屋再次出卖给他人,并且完成过户,给我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办案经过】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玉洲律师接受徐某峰的委托,认真研究案情,参与法庭审理,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母亲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原告及见证方(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示了该房屋的产权证、被告及其本人的身份证,及被告授权其母亲出售该房屋的公证书。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原告已按约支付10万元定金义务
原告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10万元购房定金。2009年6月1日前,原告曾多次通过见证方催促被告收取购房首付款,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
三、被告行为属违约行为
被告在收取原告定金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购房首付款,也没有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合同义务,而是以各种借口拒绝与原告见面。后来得知被告已经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并且恶意过户给第三人,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并且性质极其恶劣,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五、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给予赔偿,同时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双倍定金200000元。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均价约为10019元/平米,根据评估公司的评估,截止到涉诉房屋所处地段的房屋均价约为15000元/平米。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606196.94元的房屋差价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656196.94元。
最终法院采纳了房律师的意见,全面维护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