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装修房屋 出租人未异议仍不担费用
时间:2012-07-01 浏览量 :674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的合同。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物,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和装饰装物费用的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装修房屋时,刘某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加以阻止,应视为林某同意了王某这一行为。现王某装修房屋所使用的地砖、墙漆等均属于附和物,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被告林某不应承担该装修费。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林某补偿房屋装修费3万元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