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父母房自己曾出资 要求确权被驳回
时间:2012-09-08 浏览量 :672在房屋买卖中,要取得房屋所有权必须要支付相应的购房款。但是,支付房款者,却不必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一购房出资人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要求。
郭先生、杨女士夫妇俩生育了三个孩子。至2011年,夫妇俩先后都去世了,郭家老大将弟弟妹妹起诉,声称父亲从单位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虽然登记在父亲名下,但实际是自己出资,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依据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原是郭老先生从单位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登记在郭老先生名下。因此,郭老先生应为房屋的合法登记权利人。因出资人对购房出资形成的债权关系与不动产权利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所形成的物权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因此即使原告确实出资购房,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