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赠与女儿房产 事后反悔获支持

时间:2012-12-21 浏览量 :664

       王宇(化名)将离婚分得的房产赠与其女儿小花(化名),可是后来王宇因没地住就想把房子要回来,与前夫商量多次未果,遂将女儿诉至法院。目前,该案已在房山法院审结,判决:撤销原告王宇与被告小花于2010年签定的赠与协议。

       原告王宇诉称,2010年10月,其与被告小花的父亲孙华(化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地的房屋二间归原告所有,小花由孙华抚养。

       10月底,王宇将自己分得房屋赠与给其女儿小花,并签订了协议书。赠与协议的内容:“我自愿将与前夫孙华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关于财产分割中归我的两间平房无偿赠给我的女儿小花所有,永不反悔,空口无凭。特立此证明。注小花无权将两间房转增和买卖。”

       诉讼中,王宇表示此赠与并非其真实意愿,并且现在其没有住所,故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协议,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小花辩称,原告是自愿将房屋赠与给我,按照协议我没有将房屋转赠和买卖,现在房屋已经是我的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应受到限制,其中限制条件包括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在与被告父亲离婚后,应被告的要求为其书写证明一份,将离婚取得的西房二间无偿赠与给被告,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赠与的房屋虽属农村自建房,双方未办理财产的权利转移,且至原告起诉后,被告未在该房屋居住,现赠与的房屋内尚有原告的物品且原告还持有该房屋钥匙,应视为双方未实际交付赠与财产,原告有权撤销赠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