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折算本人工龄 请求分割被驳回

时间:2012-12-24 浏览量 :669

       牛先生与杨女士同居十三年,同居期间杨女士单位进行公有住房改革,杨女士于是购买了小南庄的房屋一套,在购房时折算了牛先生的工龄。后两人由于种种原因分手,牛先生认为该房屋虽然登记在杨女士名下,但在购买时折算了他的工龄,等于其对该房屋进行了出资,故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平均分割该房屋。杨女士认为小南庄房屋系其用个人存款购买的个人财产,牛先生要求分割房屋没有法律依据。近日,海淀法院审结此案,驳回牛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女士在与牛先生同居期间与其单位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并使用虚假身份关系在购房时使用了牛先生的工龄,从而以四万五千元购买了小南庄房屋。根据该房屋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该房屋若未使用牛先生工龄,杨女士应交纳房款为六万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在购买本单位优惠住房时计算双方工龄,是国家对于职工在购房时的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杨女士购买房屋时与牛先生并非夫妻关系,其使用虚假身份关系在购房时使用了牛先生的工龄,此种作法不妥,杨女士应向本单位补交计算牛先生工龄部分的优惠款。而此问题则系杨女士与本单位之间的关系,与牛先生无关。因此牛先生不能以使用其工龄为由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牛先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与杨女士共同出资购买了小南庄房屋,故牛先生要求分割房屋于法无据。法院判决驳回牛先生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