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未办理过户 房屋被法院执行

时间:2013-05-23 浏览量 :690

       刘先生在2008年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两套商品房。刘先生支付了首付,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买房后,虽然合同附件中约定了刘先生委托某房地产公司代为办理房产证,但刘先生当时购房是为了投资,办理房产证的话,刘先生要交纳一定的税费,而且将来出售房屋时,还要交纳税费。所以刘先生并没有要求房地产公司为自己购买的两套房屋办理房产证,而是直接将两套房屋出租了,两套房屋也就一直登记在房地产公司名下。

       2012年,某房地产公司因为拖欠施工款,被建筑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判决生效后,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房地产公司名下的若干房屋,并准备进行拍卖以偿还房地产公司拖欠的工程款,这其中就包括刘先生购买的两套房。

       刘先生得知后,马上到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两套房屋已被自己购买,属于他所有,法院不能执行这两套房屋来偿还房地产公司的债务,因此要求法院停止执行,解除查封。

【律师释法】

       按照《物权法》《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的所有权经过登记后就会发生法律效力,而反过来理解,也只有在依法登记之后,房屋的所有权才能发生效力。

       上述案件中,虽然刘先生签了合同,支付了首付,办理了按揭贷款,但是刘先生并没有为房屋办理所有权证,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尽管买卖房屋的合同关系是有效的,但是这两套房屋仍然是属于房地产公司,刘先生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且,刘先生为了降低投资成本,并没有要求房地产公司为他代办房产证,自己也没有去办理房产证,在房屋未能进行所有权登记这一点上,刘先生自己是有过错的。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刘先生提出的执行异议要求。刘先生买房而不办房产证的行为使自己遇到了非常大的风险,这起案件无疑是对想规避税费,只买房而不过户的买房人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