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签定阴阳合同 避税容易履约难
时间:2013-08-11 浏览量 :729王先生(30岁)诉称,2009年7月,经北京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他与黑龙江人李先生(37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出售自己位于昌平区沙河地区民园小区的一套房屋,房款总价54万元。为了逃避税收,双方又在2009年9月,在北京市住房与建设委员会的网站上网签了一份总价款仅为27.5万元的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以此合同登记备案。房屋过户后,王先生收到了28万元的房款,但没想到的是,此后李先生就不再支付任何后续房款了。虽然中介公司曾两次向李先生发送支付房款的催告函,要求其将剩余26万元房款支付给王先生,但李先生一直未予支付。更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李先生竟将该套房屋转 卖给他人,其本人则离开北京,音信全无了。
审理过程中,虽经法院依法传唤,但李先生并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和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认定先前签订的房屋价款为54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依约履行,故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