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到期拒搬出 第三人被判协助腾退
时间:2013-09-09 浏览量 :732张女士将房屋租给徐先生后,徐先生又在承租合同即将到期时将房屋转租给了宋女士。随后张女士以承租合同到期为由要求徐先生和宋女士腾房,均遭到拒绝。无奈的张女士只好选择到法院起诉。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起诉称,2013年2月8日,其与徐先生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将位于丰台区一处房屋出租给徐先生,租期至2013年5月8日。租赁期间,徐先生将房屋转租给了第三人宋女士使用。租赁期满后,徐先生及第三人宋女士仍然占用房屋,故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先生腾退房屋,第三人宋女士予以协助。
法庭上,被告徐先生并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第三人宋女士在法庭上陈述称:2013年2月25日,其与徐先生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诉争房屋,期限自2013年2月28日至2015年2月27日。承租后宋女士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宋女士表示从法律上说自己同意腾退房屋,但从情理上希望双方可以协商,同意宋女士按租赁合同承租房屋两年,或者徐先生给付其装修费用及其他损失,或者用装修费用折抵租金再让其承租一段时间。
法庭经过审理查明,诉争房屋登记在张女士的继父刘先生的名下,其继父已于1999年去世,其生母亦于2011年去世,虽然张女士的生母生前曾就诉争房屋作出公证遗嘱,表示将房屋留给张女士继承,但由于刘先生还育有其他子女,无法确定张女士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出租诉争房屋。此外,张女士的继父与生母的继承人中已有部分人员无法取得联系,使得法院无法认定继承人是否对出租行为予以认可,继而法院尚无法确定《房屋出租合同》的效力。
法院认为,即使无法确定合同是否有效,被告徐先生均应将诉争房屋腾退给张女士,第三人宋女士均应负担协助义务。因为若《房屋出租合同》无效,则依据合同相对性徐先生应当将诉争房屋返还给张女士,因诉争房屋由第三人占用,故第三人宋女士应当尽协助义务;若《房屋出租合同》有效,由于合同已经到期,张女士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解除合同。如今张女士已通过起诉的方式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故徐先生应当将诉争房屋腾退给张女士,第三人宋女士尽协助义务。综上所述,法院最后判决第三人宋女士协助徐先生将房屋腾退给张女士。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表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