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名下房产被执行 丈夫执行异议被驳回

时间:2013-10-16 浏览量 :736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一方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单方名义负债的现象,倘若债权人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执行线索,另一方配偶提出异议,该异议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北京市一中院近期受理了一起该类型的案件。

       张某与杨某为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等其他五人因与北京某置业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北京市一中院判决杨某等五人承担违约金共计200万元。后该判决生效,并由北京某置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北京某置业公司将登记在杨某名下的房屋作为可供执行的线索提供给法院,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了查封。在执行过程中,张某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法院停止执行程序,解除对该套房屋的查封,其主要理由是该房屋为张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张某作为案外人在该房屋上享有一定份额。北京某置业公司对此答辩称,该违约金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依法追加杨某为第三人。经审理,法院认为:首先,张某主张其对于该房产享有共同共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婚姻关系是确定财产共同共有的基础,该房产确是在张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诉争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杨某作为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其对于诉争的502号房产享有一定份额,法院依据其对房屋享有的共同共有权以及应当履行的债务,对诉争房产采取查封措施,该强制执行措施于法有据,且该查封行为并不影响或侵害张某对诉争房产享有共同共有权之状态,故该查封措施并无不妥。最终,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张某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