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份购房合同不一致 法院确认最高价合同
时间:2015-07-07 浏览量 :920法庭认为:原、被告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了价格完全不同的三份合同,但只有一份合同体现的是双方当初的真实意思。对落款时间为2006年1月28日的且经过公证的合同,虽然形式上具有较高效力,但双方均认可该合同是为了少交税收而订立,且该合同项下的房价180000元与该房屋在市场上实际房价相差悬殊,故对该份合同的效力不予认定。对落款时间分别为2005年5月1日及2006年1月31日的两份合同,虽然双方对合同中签名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落款时间为2006年1月31日的合同,得到了刘某于2006年3月8日所打的欠条和双方于2006年4月20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的印证,同时,如果双方当初是以380000元成交,则另订立580000元的合同,与常理不符。故法庭对价格为580000元的合同予以认可,对价格为380000元的合同则不予认定。在经过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刘某向张某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380000元,并负担12473元的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