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满拒不退还租赁房屋反提百万补偿被驳回
时间:2015-07-23 浏览量 :911【案情】
2008年3月,江阳区分水某学校与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学校将闲置校舍(面积约4000平方米)出租给杨某,进行规模养殖鸡使用,租期从2008年3月12日至2013年3月11日止,租金为每年3180元,杨某负责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维修及承担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合同期满,任何一方不愿续租合同自行解除等内容。
2013年2月,学校因对出租屋有新的规划利用,向杨某明示合同到期不再出租。3月20日,合同到期后,学校向杨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合同已到期,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要求在30日内做好搬迁和腾退租赁屋的工作。然而,杨某提出要继续承租,续租不成则要求学校补偿对租赁物装修、维修费用及搬迁费等共计1095000.0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判决】
2013年7月,经多次协商和解未果,学校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在合理期间内腾退租赁屋。2013年9月12日,在公开庭审活动中,学校主张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承租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期满,杨某应当返还租赁屋,返还的租赁屋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状态。而杨某则主张合同期满前未书面通知,为默认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屋,在合同期满后应视为双方形成了新的不定期合同。并提出终止履行不定期合同,则要求学校补偿对租赁屋装修、维修费用及搬迁费等共计1095000.00元,以及给予二年以上的搬迁时间。在庭审中和庭审后,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各执己见。
2013年11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学校在合同期满前后,均明确表示不再与杨某续签租赁合同,要求将租赁屋腾空归还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杨某要求学校给付装修、维修及搬迁补偿费等抗辩理由及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后90日内向学校腾退租赁屋,驳回学校和杨某的其他诉讼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