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5种常见类型)
时间:2020-10-09 浏览量 :2061最高院法官: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5种常见类型)
司法实践中,这类合同主要包括针对市场准入资格的批准和针对市场交易行为的批准,前者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后者如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合同、国有企业转让国有资产的合同、矿产资源转让合同等。
综上分析表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合同体现出多样性的特点,批准的内容或者说侧重点不同,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也不尽相同。
我国针对特定行业设置的市场准入的强制性规范很多,如采矿许可,港口经营许可,水陆运输经营许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烟草专卖、盐业专卖许可等等。
本文认为,对违反限制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合同,似乎可以区分不同的情势具体认定合同效力。
涉及物品安全审定类的强制性规范调整的对象,是物品的质量,即生产、销售的物品必须经过检验、检测、检疫,以确保其产品质量。
1.该类强制性规范指向的对象是检验、检测、检疫本身,并不指向以须检验、检测和检疫的物品为标的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并不受该类强制性规范的约束。
4.违反该类强制性规范的后果,行政法规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由行政主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没有必要因此否定民事合同的效力。
所以,有关物品安全审定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都应该属于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所以,对于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强制性规定,应该都属于管理性规定,而并非效力性规定,对该类强制性规定的违反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