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合同后反悔 索要定金无据被驳回
时间:2012-05-25 浏览量 :7162011年10月10日,武某某与牛某口头协商,将牛某在某批发市场租赁的一间商铺转租给武某某。双方约定了租金,由于牛某刚对铺面进行装修,经过协商,武某某同意支付牛某装修费18000元。即日,武某某交付商铺定金3000元,牛某出具收条,同时在收条上注:武某某需在即日起一个星期内将剩余款额全部交齐给牛某,否则牛某有权将已交的定金扣除。10月14日,武某某交付了铺面装修费。事后,双方仍没有签订有关商铺事宜的书面合同,该商铺仍是牛某经营管理。同时,武某某通过和亲戚朋友了解,认为服装生意不景气,而自己的店租过高。于是,向牛某提出不愿承租该店铺,并要求牛某退还自己已支付的定金和装修费。牛某不愿意退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于是,武某某以牛某收到钱后未能将商铺移交给她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牛某返还定金、铺面装修费共21000元。而牛某以武某某违约为由,不同意返还定金和铺面装修费,并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武某某其赔偿经济损失16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店铺转租事宜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但原告武某某交付定金和装修费,视为原告履行部分口头约定。而被告未向原告交付店铺,是因原告因前去外地进货而未来接收店铺。被告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原告因自身原因,无故违约,不能要求被告返还定金。而原告不愿意再承租被告的铺面,其并没有实际使用该铺面,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装修费18000元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牛某提出反诉,因原告武某某违约造成其经济损失18000元,要求赔偿。因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转租铺面后,该铺面一直没有转移到原告经营管理,仍由被告正常经营管理。因此,被告牛某认为原告武某某的违约造成其经济损失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武某某要求返还定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牛某返还原告武某某装修费18000元;驳回被告牛某反诉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