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债变更工商登记 合同违约旧债仍需偿还
时间:2013-02-19 浏览量 :7862007年9月18日,原告A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B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204000元。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在2011年6月2日经双方对账并确认,于对账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万2千元后,被告尚欠原告5万元。原告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B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C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轩某,于2009年12月15日在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为现被告名即B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8日法定代表人由轩某变更登记为吴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被告变更了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但依法仍应由变更后的新企业偿还债务,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5万元,应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