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单位无恶意解除合同不付赔偿金

时间:2020-10-09 浏览量 :2140
【摘要】


员工主张单位系主动关闭工厂未经协商违法解除,二审认定从事实看单位确有协商且不具恶意,无需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客观情况/协商变更/解除/恶意/改判/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02年7月3日,刘某入职艺田(广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艺田上海分公司),担任木工工作,并签有劳动合同。2012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艺田上海分公司系艺田(广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因艺田上海分公司所在厂区在油漆家具过程中产生异味,被周边居民连续投诉。自2015年7月21日至2016年11月9日期间,多次受到环保部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

艺田上海分公司因被连续处罚,考虑生产成本,决定于2016年下半年关闭在上海的生产工厂,在上海仅保留设计业务。2016年末,艺田上海分公司将上述情况通告全厂员工,并逐个与员工协商处理劳动关系的方案。

艺田上海分公司未能与刘某达成一致,遂于2017年3月13日向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因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安排员工工作任务,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31日解除,艺田上海分公司将依法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2017年3月29日,刘某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艺田上海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年终奖等项。该委驳回其请求后,刘某不服,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案外人上海樱田展览展示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田公司)因行政处罚被环保局罚款,艺田上海分公司以此为依据要求关闭工厂,然,艺田上海分公司与樱田公司是二个独立法人,不存在关联关系,行政处罚也非针对艺田上海分公司,艺田上海分公司关闭是主观主动之行为,而非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故艺田上海分公司解除与我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年终奖属劳动报酬,艺田上海分公司理应向我支付2016年度年终奖。虽双方对年终奖没有书面约定,但从2012年至2015年公司都是13薪作为年终奖,此系双方合意,也是员工奖金的组成,艺田上海分公司理应发放。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艺田上海分公司的陈述以及艺田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企业登记信息能证实艺田上海分公司在樱田公司注册地开展家具制造等生产经营活动,艺田上海分公司与樱田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有重合之处。因家具制造过程中产生异味,樱田公司被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连续处罚,势必导致艺田上海分公司亦不得再按原生产方式继续开展生产活动。作为一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的约束是其应尽的义务,但为控制经营成本,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乎法规要求以及自身利益的地点开展生产经营。鉴于在原生产地继续生产无法控制生产成本,艺田上海分公司不得已而关闭工厂,并与刘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行为并非法律规定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艺田上海分公司虽称曾与包括刘某在内的所有员工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了协商,但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艺田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其他人员与艺田上海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材料仅能证明劳动合同解除的结果,不能证明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过程及其与刘某的关联性,故一审法院采信刘某的主张,认定艺田上海分公司未经与尚在无固定期限内的刘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直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艺田上海分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判令艺田上海分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艺田上海分公司是否与刘某协商一节,根据原审时艺田上海分公司提供的部分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艺田上海分公司确已在上海停止生产及确有部分员工随迁去了新址工作的事实,刘某亦自述有所耳闻,可见其对于在上海的工厂即将关闭,员工即将搬迁外地工作的事实是清楚知晓的。刘某认为艺田上海分公司未与其协商,与其于一审中的陈述相悖。同时根据艺田上海分公司的陈述,经协商,该公司270人中有150人选择至新址工作,109人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艺田上海分公司虽未能就协商的过程提供完备的资料,但从实际的结果看,其确实已与员工进行了磋商,亦无恶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故意。故而,针对刘某所诉赔偿金一节,二审法院认为赔偿金系为弥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缺陷,以加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责任,具有惩罚性。但赔偿金之取得,需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本案中,无论从艺田上海分公司为控制生产成本不得已关闭工厂,抑或从与劳动者实际协商的高度盖然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考量,综合考虑艺田上海分公司已承诺将按法律规定支付刘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情,二审法院认为其行为不具有过错,亦保障了劳动者的相关权益,艺田上海分公司无需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原判对此认定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故改判艺田上海分公司无需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维持其他两项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