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时间:2017-06-12 浏览量 :1585

一、什么叫做公租房?

依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可知,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区别与“公房”:是公有房屋的简称;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全民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集体单位。

二、公租房的供应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三、原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如何变更承租人?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那么,如何变更承租人?《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如何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申请变更承租人,由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四、关于公租房续租人的认定:

除了上述法定变更承租人的方式外,被继承人去世后,谁在使用公租房、公租房的租金由谁来交纳等因素可以作为判定事实上是否存在续租关系的依据。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或登记的公文书证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异议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故一般情形下,应以租赁协议为准。

案例1.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2民终157号 张某与吴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中,吴永生去世后,其妻张某、子吴某仍在使用案涉公租房,黄石轴承厂也一直在向张某、吴某收取公租房的租金,可见张某、吴某已与黄石轴承厂形成事实上续租关系,故张某与吴某应为案涉公租房的共同承租人。虽然张某在吴永生去世后一个月左右就搬离该公租房,将该房屋让与其继子吴某结婚居住,但其并未表示放弃对该公租房的承租权,也从未向黄石轴承厂明示不再承租案涉公租房,且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是否居住、何时居住于承租房屋,不能以张某搬离房屋就认定其丧失共同承租人的主体资格,故张某应当认定为案涉公租房的续租人。

案例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沈民(2)房终字第699号陈心利与陈小婉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房系公房,应由产权单位确认房产居住使用权归属问题。陈心利、陈小婉间的纠纷是历史形成的,本案审理过程中,产权单位沈机公司表示同意由法院确认争议房的居住使用权归属,并同意配合办理使用证。原审法院查实认为,陈小婉居住争议房多年,对争议房已形成事实居住关系,其对争议房有居住权。陈心利在争议房原承租代表人陈光贤去世后,产权单位为收取房租方便管理,故确认其为承租代表人,并交纳租金至今,其对争议房也有居住使用权的部分份额。

五、公租房的继承问题

公租房系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国有房产,由房地产管理处管理。公租房的所有权人不是被继承人,故公租房本身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被继承。但是公租房的承租权作为一种具有财产属性和实体价值的权利,可以参照遗产的处理的方式对公租房的承租使用权进行分割继承。

案例.关于公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继承;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7760号

“本院认为,关于曹xx承租的西城区xx号房屋的拆迁款是否有国xx份额的问题。西城区xx房屋系曹xx、国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在国xx去世时,该房仍为公租房的性质。因未取得房屋产权,在国xx去世时,该房不能发生继承,仍应认定为曹xx个人享有承租权。”

案例.关于公租房的承租使用权的权益分配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3)东陵民再初字第23号 高某某与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对于公租房的权利属性,虽然非为遗产,但是因公租房的承租权具有财产性权利的特性,具有明确的价值内容,因此,对于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当中涉及公租房承租权部分虽然不作为遗产,但是参照遗产处理的方式分割公租房的承租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