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的母亲 婚前房产有权自己处分
时间:2011-10-20 浏览量 :916【案情介绍】
原告小梅找到房玉洲律师咨询,她讲述:她1岁时母亲与父亲协议离了婚,父母有一处房产,最后归母亲名下。后来她的母亲再婚,其丈夫带来一个女儿,与小梅的母亲一起生活。此后小梅的父亲一个人承担起了对小梅的抚养责任,在她13岁之前,她的母亲从没拿过一分钱给她做抚养费。那年她母亲病了,想补偿对女儿的爱,就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女儿。但是母亲过世后,小梅母亲的丈夫坚决不同意房产给小梅,并以房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搬出。于是小梅将其告上法庭。
【办案经过】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房玉洲”依法接受了小梅的委托,对案件进行仔细的分析,房律师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小梅称,她的母亲与她的生父协议离婚时,将夫妻的房产划归一方,落在小梅的母亲名下,该房产就属于小梅母亲的私人财产。如果小梅的母亲再婚,这栋房产是属于小梅母亲个人的婚前财产,即使再婚也不会因此变成婚后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小梅的母亲有权处分自己婚前财产的权利,所以立的房产遗嘱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赠,只要遗嘱,因此按照有遗嘱的先从遗嘱,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因此房产应当归小梅个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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