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遗嘱引发的继承纠纷
时间:2009-12-11 浏览量 :841【案情简介】
李某因病去逝后,家人因如何继承遗产发生纠纷。李二某将哥哥李大某告上法庭,其称:父亲李某曾经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明确指出:将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某某区的一栋房产指定由长子李大某继承,但是在李某病危期间曾以口头形式变更了遗嘱,父亲口头称:将同一房产指定有次子李二某继承,且该口头变更遗嘱有李某的妻子在场见证。为取得该房屋继承权,两兄弟发生纠纷,并且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李大某将案情陈述于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房玉洲律师,并且全权委托房律师处理此次继承纠纷,房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法庭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因此李某在过世前可以对其遗嘱进行更改或者撤销。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本案中,李某更改遗嘱时,见证人是李二某和李某的妻子,一方是李某的儿子,一方是李某的妻子,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可以认定第二份口头遗嘱无效,应该按照第一份自书遗嘱来继承房产,因此应有我方当事人李大某继承房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李二某可以证明其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的帮助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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