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未赡养老人 就可以剥夺继承权吗
时间:2011-10-22 浏览量 :853【案情简介】
2007年,焦大娘去世后,焦某一纸诉状将弟弟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继承老人留下的位于市区的两套房屋。这两套房屋是焦大娘和儿子动迁安置所得的房屋。1993年焦大娘和儿子与房屋所在地的自建公助筹建办公室签订房屋改造协议书,取得了该处房屋的产权,产权登记在焦大娘名下。老人过世后,焦某认为,老人没留遗嘱,她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得到其中一处房屋。弟弟却认为,姐姐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作为家中惟一的儿子,他主动承担起照顾老人衣食起居的工作,老人住院的医疗费用及办丧事的费用都由他承担。因此,姐姐没有资格提继承遗产的事。
【办案经过】
焦某(女)主动找到了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房玉洲律师,咨询了对两处房屋的继承,首先房律师对其没有赡养的老人的做法予以否定,并且让其主动承担弟弟曾因照顾老人而支付的生活费、医药费和丧葬费,但是没有赡养老人和继承房产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所以房律师依法接受了焦某的委托,为焦某争取其合法权益。
房律师在庭上,提出:
一、我们队焦某没有赡养的老人的做法予以否定,但是考虑到焦某身体不好,自己要支付昂贵的医药费,孩子处于上学期间,生活非常拮据,而且焦某目前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非常悔恨自己的做法,另外焦某已经主动承担弟弟曾因照顾老人而支付的生活费、医药费和丧葬费等各类费用的一半,我们不应当剥夺焦某的继承权。
二、弟弟认为:谁赡养老人谁就获得全部遗产的想法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没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本案中弟弟和焦某都有权平等继承父母留下的两处房产。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我们考虑到弟弟赡养老人付出多,可以在按份继承时,适当多分。
庭后,房律师主张姐弟和解,房律师主动提出:姐姐继承五分之二,弟弟继承五分之三,因为弟弟赡养老人付出多,但是考虑到姐姐家境等情况,这种分配方法得到大家一致赞许,最终达成一致,避免了姐弟二人在法庭上针锋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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