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早 孙女仍可继承爷爷遗产
时间:2011-10-22 浏览量 :871【案情简介】
陈某(女)与叶某(男)是一对夫妻,有大儿子叶一、二女儿叶二和三儿子叶三,陈某10年前已过世,2003年叶三因车祸去世留下有一女小叶,2005年10月27日叶某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叶某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就当年陈某和叶某共同的房产继承,继承人叶一、叶二和小叶遗产继承上产生纠纷,叶一和叶二主张其二人继承父母房产,叶三女儿小叶和妻子没有继承权。
【办案经过】
原告小叶找到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房玉洲律师,为了维护我方当事人小叶的合法权益,房玉洲律师提出了一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在10年前母亲陈某过世的时候,叶三还活着,叶某、叶三、叶二、叶一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每人应当获得四分之一的份额。
在叶三去世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应当由叶三的继承人叶三的妻子、子女小叶、父亲叶某继承,此时父亲叶某的份额是原1/4+1/12是1/3,小叶继承1/12,妻子继承1/12。此时房屋的继承人所占份额分别为叶某1/3、小叶1/12、妻子1/12、叶二1/4、叶一1/4。
在叶某去世后,叶某的继承人为叶一、叶二、小叶,小叶之父死于叶某之前,小叶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的份额,此时叶某所占份额为1/3,平分给叶一、叶二、小叶每人1/9。所以此时份额为叶三妻子1/12,小叶1/12+1/9=7/36,叶一1/4+1/9=13/36,叶二的份额是1/4+1/9=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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