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女婿有权继承老丈人遗产吗?
时间:2015-04-08 浏览量 :838经法院审理认为:刘Y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已经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而吕某作为刘Y的惟一法定继承人,对老刘的财产享有权利是基于转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吕某对老刘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本案当中,被继承人老刘的儿子刘X,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孙子刘A作为继承人刘X的惟一直系血亲,代替其父亲的位置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其享有的份额等同于其父亲应继承的份额。
那么法院判决其姑父吕某享有继承权基于什么原因呢?这就涉及到“转继承”的概念。“转继承”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项继承制度。本案当中女儿刘Y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的三个月内死亡,那么本应该由刘Y继承的份额,按照该理论,转而由刘Y的法定继承人吕某继承,刘A的姑父吕某据此“转继承”,获得了其姑姑刘Y应该从爷爷处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如下:(1)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代为继承只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转继承既适合于法定继承也适合于遗嘱继承。(3)性质不同,转继承是连续继承,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4)权利主体不同,在转继承关系中,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包括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如: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而在代位继承中,享有继承权的主体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