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留下代书遗嘱 亲人不认法院判有效
时间:2015-06-29 浏览量 :912庭审中,原告李X认为父亲自愿将房产遗留给自己的遗嘱和其大哥李Z所签协议有效,父母生前一直随自己生活且姐姐李Y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很少过问;要求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可按房屋产权12.5%的份额作价给予被告李Y补偿;通过签订协议,自己实际给付其哥嫂15000元,大哥李Z已放弃继承,其女李A无继承权,考虑其哥已不在世,愿意补偿李A10000元。被告李Y辩称:父亲生前自己常去探望和照顾,律师事务所无委托手续,其见证手续不合法,该遗嘱属于代书,却无两个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字;房产遗赠协议不合法,属于无权处分,要求按法定继承重新分配继承份额。对于被告的辩称,原告李X拿出了父亲立遗嘱时的录相提交法庭,认为这是父亲的真实意愿,律师事务所办理遗嘱见证,法律并未规定需要委托书;对于房产协议,是原被告父母亲处理房产的方式,这个房子给兄弟两个,并不需要告知其他人。最终在庭审中,原告李X、被告李Y、李A对该房屋的价值,经法院主持,双方协议作价250000元。
法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交的李某立遗嘱时所摄的光盘,可以看出其在立遗嘱时思维是清晰的,其把房产遗留给原告李X的意思是真实的、自愿的。但该房产并非属于李某个人所有,而是李某与何婆婆的夫妻共同财产。何婆婆去世后,其遗产未实际分割,该房屋处于李某和何婆婆的各继承人共有状态。故李某将整个房产全部处分是不合法的。属于李某所有的份额,其遗嘱处分是有效的,按遗嘱继承处理;属于何婆婆享有的份额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
该遗产如何分割?本案争议的遗产房屋实际由原告李X居住,归原告李X所有;何婆婆应享有的一半的份额,作价125000元,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其继承人李某、李Y、李X及代位继承人李A继承。原则上各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但是就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家庭成员在2005年4月12日已经协议约定,该协议是有效的,除未办理过户手续外,其余内容均已履行。原告李X已按协议支付了李Z的房屋补偿款,并承担了房屋上的债务。考虑此种实际情况,李Z继承的份额可以少于其他继承人。代位继承人李A只能继承她的父亲李Z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李A可以少分。原告李X表示愿意给付李A10000元,法院认为数额适当,予以认可。被告李Y应分得四分之一,即31250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诉争住房归原告李X所有;原告李X给付被告李Y31250元;给付被告李A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