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留房给儿子 因语意不明无具体日期被判无效

时间:2015-08-28 浏览量 :1262

【案情】      

       刘老先生和张女士是再婚夫妻,婚前他用自己和前妻的工龄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海淀区金沟河路的一套房屋。去年6月刘老先生去世,留下一份《遗嘱》:“去世后我的房子留给儿子小刘,因他家三口人住一间房,住着很拥挤,没房子。”然后注明了年月。小刘是刘老先生和其前妻所生的,他向法庭出示该遗嘱,主张自己应依法继承房屋。而刘老先生的现任妻子张女士则认为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且语言有歧义。比如:“给”没说明是给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因此该遗嘱无效。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刘向法庭提供的其父刘老先生书写的《遗嘱》中未注明订立遗嘱的具体日期,欠缺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不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故对于诉争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评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公民自己书写遗嘱应符合3个要件:一是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二是应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签名;三是应注明年、月、日。此案中,刘老先生所写的遗嘱中仅写明年、月,而未注明是哪一天,故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另外,该遗嘱中对“给”的具体涵义未予说明,因此该遗嘱未被法院认定是合法有效的。对于因遗嘱无效所涉及的刘老先生的遗产,最终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