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产与离婚问题分离 使女方顺利离婚并获得孩子抚养权
时间:2011-10-17 浏览量 :809【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杜某(男)于200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但是由于原被告分属于不同的民族,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薄弱且长期两地分居,聚少离多,争吵不断。但是被告杜某因为财产(主要是房产)分割的考虑坚持不同意离婚。
【办案经过】
房玉洲律师接受该案原告李某的委托之后,马上找出本案的核心问题:被告心理愿意离婚,但是想要房产,因此为了房产坚持不同意离婚。房律师分析完核心问题后,准确地提出了应对问题的方案:将问题分化。即本案只处理离婚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将房产问题以牵扯到第三人利益为依据另行起诉,使得本案原告顺利达到了离婚和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的目的。为了胜诉,房律师在这两个问题上提出自己的代理意见。第一,从原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分别属于不同的民族,被告未尽为人父的义务和分局超过两年这四点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属于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第二,在争取婚生子抚养权的问题上,提出了孩子不满4周岁且长期与原告一起生活,母子感情深厚,原告有正当职业,收入稳定完全具有抚养孩子和为孩子提供良好成长环境的能力,相反被告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尽到父亲的义务,被告收入不高消费高不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等方面,为原告女方顺利得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判决】
原被告离婚
孩子由被告李某抚养
房产可另行起诉处理
我方当事人对此结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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