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10年 前妻与儿子来争房

时间:2006-11-17 浏览量 :816
离婚10年 前妻与儿子来争房
发布时间:2006-11-17   浏览:210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张某10年前原系夫妻,并育有一子。当时两人所居住的A房屋性质为私房,申请建房时填写的家庭成员是夫妻二人。其子当时年幼,建房时也未出资,不是申请建房人。1996A房动迁,政府另外调配了安置房B.

      20034月,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B处房屋归李某所有,张某放弃B产权。B处房屋由李某一人居住,儿子跟张某一起生活。

      2005年底,李某想把房子卖掉另外购买新居。因为房屋为动迁安置房,未办理过产权,因此需要先办产权再行挂牌买卖。而办理产权证和出售房屋则必须得到房屋同住人的一致同意,该房屋的调配单上显示有张某和李某两个人的名字,则还需要张某的同意。

      然而此时张某却声称自己也有该房屋的权利,如果要办证必须同时写两个人外加儿子的名字,不然的话,要支付补偿款。李某的儿子称:房子是父母共同所有,父母离婚时关于该房屋归父亲一人的约定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且自己从未表示过放弃该房屋的权利,因此该房屋应有自己的一份。作为父亲,不能随意处置了房产。

【办案经过】

      李某认真咨询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房玉洲律师,房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后,建议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B的产权归自己一人享有。

房律师指出:

1、 A处房屋拆迁发生在1996年,根据当时某某市的动拆迁政策,原私房产权人相应的产权价值是通过私房补偿费的形式得以体现,同时对于符合一定安置条件的原私房产权人,可以因该动拆迁而取得安置房。根据建房申请报告,建造A处私房时家庭成员为李某与张某两人,而其子建房时尚年幼,未出资,故对A处私房不享有产权。其子对B处房屋无所有权。作为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其只可能在李某死后按照《遗产继承法》对父亲的财产主张权利,但那也要看李某生前的意愿,所以说:因为自己是儿子,就要对父母的财产存一份占有之意,这种想法是不合乎法律、不对的。

2、此外,考虑到动迁时A处私房的户口情况以及享受动迁政策的人员只有李某与张某,两人既享有A处房屋的所有权,又是动迁安置的对象,所以,两人有权取得B处房屋的所有权,而张某所有的这部分权利,在李某与张某离婚时,因张某明确放弃了B处房屋的产权而不复存在,故B处房屋依法应归李某一人享有。

3、法院最后也支持了李某一方房律师的观点,判令B处房屋的产权归李某所有。全面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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