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升值 离婚男方也拿不到
时间:2011-08-18 浏览量 :786【案情简介】
2011年7月份,陆某(女)来到盈科律师事务所称:陆某与杨某(男)于08年结婚,婚前买的房共计100万元,当时写的名是陆某,杨某也出了50万元。现在杨某提出要离婚,并且要求陆某把房子卖掉,还他曾支付的50万和增值部分的一半。陆某对离婚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房产与杨某产生纠纷。9月份杨某起诉离婚,并且要求得到房子的一半财产。
【办案经过】
房玉洲律师认真仔细分析了案情后,接受了陆某的委托,房律师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本案中,房屋是在两人婚前购买,产权证上的名字也是陆某一人的名字,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动产权归登记一方,因此房屋只归陆某一人所有。
至于杨某在婚前出资50万元可以由产权登记方陆某给返还杨某的出资50万元。至此房律师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版权为房玉洲律师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