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玉洲律师代理王某与前夫周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顺利审结

时间:2011-11-30 浏览量 :816
      王某与周某于2003年7月6日登记结婚。后周某于2010年5月20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缺席判决王某与周某离婚。但该判决书对王某与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依法进行分割。
      王某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 王某依法对该部分财产享有分割权。周某利用其掌握家庭财产支配权的便利,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王某享有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36万元。
      房玉洲律师接受委托后进了必要的调查了解和证据收集工作,并以王某代理律师名义与周某进行沟通协商,力图达成调解协议,但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而未果。 今日,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支持了房玉洲律师绝大部分代理意见,依法判决周某补偿王某人民币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