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认定

时间:2012-05-16 浏览量 :681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被称为“悄悄犯罪”,由于其隐蔽性、隐私性常常被人们忽视,可是长期的家庭暴力会严重摧残女性的身体、心理,家庭暴力的手段残忍、方式多样,对女性的伤害巨大。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现象十分严重,但多数当事人均因证据不足,未获得法院支持无法获得足够的法律保护。

案例一:
      宋女士与陈先生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8年育有一子,宋女生在起诉中称其与陈某经常发生争吵,陈某还经常在喝酒之后打骂她,在她怀孕期间陈某也未给她足够的生活费用和孕检费用。陈某的父母也不接纳宋女士和孩子。宋女士称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并要求孩子的名字由现在的陈某某改为宋某某。陈某辩称:我确实没有给过宋女士钱,但我们婚后关系一直很好,虽有一些争吵但这是生活中所难免的,否认施暴,不同意离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女士与陈某相识两年多结婚,双方婚前对对方的性格、喜好、经济状况、家庭情况是清楚的,两人自愿缔结婚姻关系,应当说具备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为经济问题产生矛盾,陈某在经济上没有承担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影响了家人的生活质量,也影响了夫妻感情,对此,陈某应检讨自己的行为,改正自身缺点,通过劳动改变家庭的经济状况。对于宋女士而言,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是正常的,离婚并不是解决问题最好的方法。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宋女士与陈某尚有和好的可能,没有支持宋女士的离婚请求。

案例二:
      张女士与刘某于2007年通过网络相识,于2008年登记结婚,结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张女士称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和,经常发生矛盾,且刘某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因为琐事经常毁损家中财物,并多次用言语及刀械威胁张女士,对张女士实施打骂等暴力行为。2009年8月刘某以非法拘禁的手段胁迫张女士签订二份财产分割协议书,2010年2月刘某纠集他人将张女士打伤,张女士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目前正在处理中。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之前的财产分割无效。
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张女士认为刘某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倾向,为此张女士曾两次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刘某纠集他人将其打伤,现双方的夫妻关系已难以维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张女士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应予准许。关于张女士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因张女士认为其与刘某所签协议系在刘某胁迫下签订的,且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关于双方财产的分割问题应在公安机关对有关情况进行处理后,张女士可另行起诉要求解决。遂判决准许张女士与刘某离婚,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
      小洁(女)与赵某2006年认识, 2009年3月两人登记结婚。赵某在婚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并多次殴打小洁,致使小洁不敢回家。后小洁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金5万元。
      小洁在庭审中提交了赵某于2010年书写的两份《保证书》写明:“我(赵某)多次暴力殴打小洁,2008年10月第一次动手打小洁,把她的头和脸都打肿了。2009年2月份第二次打,……2010年1月23日晚第六次晚上无缘无故殴打其五分钟,之后她离家出走。我保证每月让小洁回家一次”。“我从与她结婚以来多次因为一点小事而殴打她,最终致使她离家出走……特向她做出书面保证1、我保证以后不再动手打她……2、保证今后每月让她回娘家一次……3、我保证今后与她一起分担家务劳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该案的证据情况,小洁提交的《保证书》能够证明赵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殴打小洁,故对于赵某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由于赵某的行为给小洁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故赵某应当向小洁支付5万元损害赔偿金。

      家庭暴力认定遭遇证据瓶颈
      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在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中,虽然有很多妇女主张曾遭受家庭暴力,但法院最终认定家庭暴力成立,从而使妇女获得赔偿的少之又少,这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缺少认定发生暴力的证据。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亲密关系中)两人日常生活中,一般不为外人所知,很少有第三人在场。多数受暴者碍于面子不愿公开自己家中挨打、被虐事实;为了给孩子创造良好环境、不激化家庭矛盾,受暴者往往忍气吞声、迁就对方,有时甚至连受暴者父母都不知暴力发生;家庭暴力有一定的突然性、突发性,对行为实施的过程、结果保全相应的证据存在困难;包括家庭暴力受害者在内的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证据保全意识比较欠缺。
      二是受暴方提供的证据不能构成完整证据链。现实中确实有人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去医院就诊,但因病例中往往没有伤害是因家庭暴力所致的记载,故医院诊断书、病例及药费发票等证据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仍不足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积极收集家庭暴力证据
      家庭暴力发生时女方应增强取证意识,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伤害时,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勇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证人证言、被打伤的照片、施暴者的保证书、门诊病历、派出所出警记录、居委会出面调解制止的情况说明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尽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增强证据的指向性,即能够说明施暴者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