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特征
时间:2012-06-12 浏览量 :680
离婚诉讼是夫妻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其本质是一种身份之诉,然而,夫妻关系作为一个基础的经济共同体,在诉讼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由于诚信缺失和利益驱使,夫妻之间通过制造假借据,形成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情形。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庭审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
一是虚构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离婚诉讼中的虚构债务其本质是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非真实存在,其目的是想通过虚构高额债务迫使原告因不愿承担债务而撤回离婚诉讼或者通过虚构债务来获得更多财产利益。因此,夫妻一方“债务人”往往会选择与自己有亲友关系或者重大经济利益关系的一方作为虚构债权债务的“债权人”。
二是介入虚构债务的第三方参加诉讼积极并伴有虚构证据现象。介入虚假债务的第三方是指与虚构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虚构债务的“债权人”。介入虚构债务的第三人因与当事人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在诉讼中,第三方不仅积极参与到诉讼中来,还能配合当事人撰造、提供各类假证。
三是虚构债务的数额往往与婚姻关系当事人财产不相称,且对债务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债权债务的数额而言,虚假债务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与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不相称,即财产寡而债务大,或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例过大。另外,一般而言,双方基于特殊的关系对债务利息一般不作约定。
四是诉讼中虚构债务的证据链条不完整,甚至是证据本身存在瑕疵。虚构债务本身并非客观存在,因此,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物证、书证来说明债务形成的时间、原因、地点、用途及借款的细节等,举证环节也只能仅凭当事人的陈述及几张借条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