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玉洲律师成功代理叶某某离婚一案

时间:2012-08-09 浏览量 :658

 【案情简介】
      钱某某(男)与叶某某(女)于1995年4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有一女。钱某某于2011年7月以“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发现感情不和”等原因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叶某某不同意离婚,法院于2011年8月作出判决,驳回叶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钱某某于2012年3月再次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叶某某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叶某某于2012年6月6日委托房玉洲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办案思路】
      房律师首先为叶某某分析了法院本次判决双方离婚的可能性较大,因为钱某某于2011年起诉离婚已被法院驳回,时隔近一年后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即使叶某某仍不同意离婚,依据审判实践,法院本次会比较倾向于判决双方离婚。叶某某也认为其与钱某某的夫妻之情日渐疏远,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同意离婚。但坚决要求争夺女儿的抚养权,并争取双方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的所有权。房律师要求叶某某积极与钱某某协商,争取庭审时能够调解离婚。房律师为叶某某起草了《离婚协议书》要求叶某某本着该《离婚协议书》所列条款的原则与钱某某协商离婚事宜。

      【办案结果】
      本案于2012年6月11日在法院进行审理,庭审时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意见达成一致,法院当庭出具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
      一、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叶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由被告叶某某抚养,原告钱某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三、登记在原告钱某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归被告叶某某所有。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告钱某某配合被告叶某某办理过户手续。
      四、登记在原告钱某某名下车牌号为京XXXXX的轿车一辆,归原告钱某某所有,自领取本调解书之日起7日内原告钱某某向被告叶某某支付人民币12万元。
      五、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权债务的,由该方自行承担。
      六、双方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至此,叶某某离婚一案办结,房律师成功为叶某某争夺女儿抚养权,并为叶某某争取财产利益最大化。叶某某对房律师的工作表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