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丈夫购置房 离婚妻子分得增值款

时间:2012-12-27 浏 浏览量 :681
      有着10年婚姻关系的袁某,与丈夫武某离婚后,为索讨婚前购置房屋的增值部分,向法院诉称要求武某给付房屋增值部分折价款30.3万元。近日,法院判决由武某给付袁某16.5万元。
      2002年11月,袁某与武某(系再婚)登记结婚,两人经历了婚后磨合期还生育一子,但婚姻关系还是走到了尽头。2012年3月下旬,两人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未对武某婚前购置的一套住宅房作分割。该涉案房屋购置于1999年,购价仅为30万元不到,事后该房屋登记在武某及武某母亲王某及武某前妻的名下。当时该房既有商业贷款4万、又有公积金贷款11.9万。2001年10月下旬,武某与前妻离婚后,系争房屋中属于武某前妻的份额归武某所有,所欠付款由武某负责清偿。2008年7月,该房屋被核准登记在武某及其母王某名下,其中武某占产权的三分之二,王某占产权的三分之一。
      同年4月,袁某向法院诉称涉案房屋,在2002年11月至2005年2月,该房屋商业贷款还贷共计2万余元,至2005年2月商业贷款还清。在2002年11月至2012年3月,该系争房屋公积金贷款还款8.4万余元。袁某认为基于上述还款期限,可以证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参与了对武某名下该房屋的还贷。尽管经法院已判决了夫妻离婚,但未对涉案房屋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作处理,请求法院对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还贷支付及房屋相应增值部分予以分割,要求分得人民币30.3万元。
      法庭上,武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作补偿。应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可对该房产增值部分作补偿。现系争房屋自己仅占三分之二,母亲王某占三分之一,那么按照还贷的款项,袁某仅能分得三分之一的房屋增值部分。考虑到袁某系离婚案件中过错方,最多只能分得20%的房产增值份额。
      审理中,袁某、武某及案件第三人的武某母亲王某均认可,截止2012年3月20日袁某与武某离婚时,涉案房屋价值为200万元。但各方对该房屋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处理,各执己见导致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在袁某与武某结婚前,已登记在武某及其母名下,在他俩结婚后房屋贷款还款共计10.46万余元,扣除袁某与武某结婚前还款账号内余额,故认定还贷中的7.8万余元为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金额。综合考虑该房屋产权状况、还贷金额及房屋增值等因素,法院确认系争房屋归武某及其母王某所有,剩余贷款部分由产权人负责偿还,由武某应给付袁某房屋还贷及增值部分相应的补偿款16.5万元,遂作出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