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财产的赠与还是补偿性质大不同
时间:2013-06-05 浏览量 :666两人恋爱期间就财产做出的民事行为,恋爱结束后往往会成为双方纠纷的源头。北京二中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便是因此而起,原告张女士凭借被告韩先生曾经出具的还款协议要求韩先生还款,但韩先生却强调该笔款项为赠与款,且已撤销赠与。二中院终审驳回韩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韩先生支付张女士9万元补偿款的判决。
张女士与韩先生恋爱期间,发生一笔10万元的借款。2005年9月,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韩先生当年底还张女士1万元,2010年底还9万元。2005年底韩先生未按时还钱,张女士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韩先生还钱。后该笔1万元钱经法院强制执行给了张女士。
后张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韩先生偿还约定2010年底还的9万元,并负担诉讼费。韩先生则答辩称,两人自1994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因某些原因,自己不同意和张女士结婚。2005年4月,张女士偷走了自己的某处房产的购房合同、房屋钥匙和首付款收据。为拿到售房合同和钥匙,无奈之下按张女士意思,于同年5月4日给张女士写了10万元的《欠条》,但欠条不是自己真实意思体现。即便是自己真实意思体现,也是一种赠与。且自己已于2011年3月16日,书面通知张女士撤销赠与,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韩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韩先生强调该笔款项为赠与,并非补偿,并以此为由,拒绝偿还。根据文意解释,赠与是指将财产无偿给予别人。补偿是指抵消损失、消耗或补足缺欠、差额。赠与和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补偿既可以是对欠款等财产的补偿,也可以是对其他事项的补偿。案件中,韩先生在《欠条》中明确表示其给张女士的9万元是补偿款,而非赠与,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的9万元不属赠与并无不当。韩先生应按照《欠条》、《关于还款的协议》的约定给付张女士9万元补偿款。因韩先生没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关于《欠条》、《关于还款的协议》是在张女士的胁迫下签署的,故韩先生的上诉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