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4-04-16 浏览量 :675实践中,夫妻离婚时经常会涉及到保险产品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婚姻法》对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予以明确,能否在离婚时被分割更是缺少法律依据。
区分保险产品及相关权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决定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前提。从法理上讲:保险是指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未来保险事由发生时获得经济补偿以达到保障目的一种法律行为,其获得的对价是一种或然性的未来才能实现的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已缴纳的保险费已经转移到保险公司名下,不能分割;购买保险的对价因不是现实的财富也不能分割。但是人寿保险,主要是终身寿险、生死两全保险以及年金保险的保单是有现金价值的,可以通过退保等形式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者保险余额。《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明确“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是依据这一法理。
具体到年金,如果是婚后购买,在无夫妻财产约定下均认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其货币资产权属通过缴保险费行为已经转移至保险公司名下,依照婚姻法规定,保单的相关权益(如分红)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则应该分段计算:婚前的保险账户余额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缴费部分及年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