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后是否还能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

时间:2014-04-25 浏览量 :667

     王某与张某于2009年离婚,法院判决小孩子由张某抚养,由王某每月支付张某小孩抚养费500元,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不断上涨,原有的500抚养费难以维持小孩的基本生活开支。目前小孩又以优异成绩考取了该市重点中学,就读期间,所有学校费用全自付。像张某这种情况,判决离婚后还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吗?

     律师说法:类似张某这种情况,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仍然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所以从上述分析来看,判决离婚后仍然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但是必须符合上述所列举三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