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落孩子名 父母离婚不能分
时间:2014-08-21 浏览量 :672【案情】
张女士和前夫离婚近3年,但是,张女士近期却频频遭到前夫上门打砸,导火索是3年前两人离婚时,离婚协议上将一套实际产权人为女儿姗姗的房产划给了前夫。
2011年,张女士和前夫协议离婚,并取得了女儿的监护权。因女儿姗姗未成年,两人便将六合区的两套房产权划归男方所有,而其中一套房产的实际产权人是姗姗。
之后双方一直相安无事。但从去年开始,前夫就不断来找张女士和她女儿,要女儿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并想卖掉姗姗名下的房子。因不堪前夫的骚扰,母女俩只能在外租房。
女儿姗姗认为,房产证上写的是她的名字,房子应该是她的。
【律师说法】
监护人处置孩子财产有条件
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其名下的财产应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管理和处分。
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享有代为管理和处分的权利,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中心原则,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比如孩子急需医疗费、教育费,或考虑孩子财产的再投资收益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其合法的财产。
对于监护人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处理其财产,应结合目的、行为方式、后果等综合认定,而且未成年子女需对“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理被监护人财产”负举证责任。否则给未成年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会有赔偿的法律责任。
父母离婚子女房产不能分
案件中,姗姗名下的房产系自己的合法财产,根据《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姗姗享有名下财产的法律权利(如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在父母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并不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鉴于姗姗未满18周岁,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有代为管理的权利与义务。
而且其父并不是为了女儿姗姗的利益才变卖房产,属于主观恶意,因此,该房产的归属,系女儿姗姗所有,父亲无权变卖。
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在案例中,姗姗的父亲多次向女儿要身份证、户口本,想要变卖女儿名下的房产,这显然侵害了女儿的合法权益。
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且权益在父母离婚时受到了伤害,未成年人有权向侵害人主张权利,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维权,比如父母一方或者是亲戚以及居委会等,都可依法提起诉讼。
如侵害人是法定监护人的,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撤销法定监护人的资格。如果被监护人已经成年,可以自己独立行使诉权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